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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:严格禁止超标查封 冻结存款应明确具体数额

[2020-01-02 18:31:46] 来源:酷财经 编辑:酷财经 点击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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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读: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2日电1月2日,最高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最高法”)举行新闻发布会,在发布会上,最高法发布《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明确,冻结上市公司股票,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。

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2日电 1月2日,最高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最高法”)举行新闻发布会,在发布会上,最高法发布《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明确,冻结上市公司股票,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。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,结合股票市场行情,一般在不超过20%的幅度内合理确定。

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、执行局局长孟祥。来源:最高人民法院网官网

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、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,《意见》分为6大部分,共计22条,内容比较丰富,操作性也较强。

  孟祥指出,《意见》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。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,首先,在《意见》中明确,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、乱查封现象,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,对有关线索实行“一案双查”,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。其次,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,应当明确具体数额,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;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,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,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;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,无法进行分割查封,必要时人民法院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。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的,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处罚措施。最后,在《意见》第7条我们还规定,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,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。在计算时,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,一般在不超过20%的幅度内确定,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。

  孟祥表示,对于股票已经被质押,并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非质权人的,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冻结数量难以确定、存在超标的冻结风险等问题,经与相关部门沟通,也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,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,防范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的冻结问题。一直以来,对于超标的查封和冻结问题,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是坚定的,态度也是坚决的。

  孟祥强调,在接下来一个阶段,最高法将加大对该问题的监督和整治力度,希望各级法院领导和同志们高度重视,严格落实。(中新经纬APP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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